关于清明节放假的通知

供稿单位: 编辑发布:宣传部 日期:2009-03-31 设置

校属各单位:
   
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》精神,为便于各单位及早合理安排教学、科研等有关工作,经学校研究决定,现将清明节放假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    4月4至6
日放假,共3天。其中,44(清明节)为法定节假日,45(星期日)照常公休。44(星期六)公休日调至46(星期一)46(星期一)停课,所缺课程不补。
   
节假日期间,各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工作,遇重大突发事件发生,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,
确保师生员工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
   
特此通知。

 

院长办公室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
二○○九年三月三十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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